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建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日期:2023-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建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2023年9月25日建邺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将《建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公布,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建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23年9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

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好常委会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遵守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办公室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并将会议出席情况上传至电子阅文系统。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各项工作。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主动、充分、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向被检查、视察、调研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常委会书面申请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职务的;

(二)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三)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全年常委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

(四)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最新文章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