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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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的决定 (2023年3月23日建邺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促进全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做优区域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区企业合规建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充分发挥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合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的探索企业合规的“建邺样本”。 二、区检察院要严格依法履职,牵头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确保企业合规建设切实、有效,在合规建设中融入社会治理,促进系统治理和诉源治理。 三、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四、区监察委员会、建邺公安分局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商请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对符合企业合规条件的涉案企业,在调查、侦查阶段启动企业合规程序,探索开展刑事案件的全流程合规建设工作。 五、对于通过合规建设有效性审查的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区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建议,区法院、区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从宽处罚、处分。 六、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督促、引导、支持企业合规经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探索开展对企业行政合规、强制合规等试点工作。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需求,区检察院协同配合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工作。 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承担。小微企业合规、特定行业合规等情形,由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从区工商联管理的合规专门账户中安排支付。 八、区政府为企业合规建设提供相关经费等保障,助推全区企业合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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