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 |
||||
|
||||
10月25日上午,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梁爱国主持,各位副主任出席会议。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杨波、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区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报告了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区国资办报告了区属国有企业债务管理情况;与会人员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杨波,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非作了发言。最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梁爱国对政府债务管理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认为,近年来,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债务管控的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清理核实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目前,政府债务余额在法定限额以内,债务风险总体安全可控。 会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在当前经济下行、财政收支“紧平衡”的形势下,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防风险与稳增长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防止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向财政传导。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如下: 一是持续规范政府债务日常管理。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加强债务日常统计管理和债券资金“借、用、管、还”全过程监管,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严格按照债务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债务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二是健全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围绕在有效支持高质量发展中保障财政可持续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科学测算财力状况和还本付息能力,确保举债规模在安全范围内。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升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三是建立人大对政府债务监督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等有关要求,强化对政府债务的监督,明确审查监督程序和重点,规范债务报送内容和形式,提升监督实效。区政府及财政等部门也要按照要求完善政府债务的报告内容,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供稿:张 莉 张 原 审核:宣 峥 李立文 校对:程慧敏 发布:俞丽丽 林旭东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