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江心洲街道工委召开《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意见座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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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要求,7月17日下午,江心洲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谢玉强召集江心洲派出所所长刘健、永定社区书记黄德智、洲泰社区主任杨世琴等区人大代表,与街道安监办、7个社区以及江心洲污水处理厂、供排水公司、洲岛现代服务业公司、慧恩老年公寓等部分驻街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针对《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开展座谈交流,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座谈中,街道、社区围绕基层安全生产形势和现实监管的难点痛点,企业围绕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区人大代表们围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具体条文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就条例修订提出了6条意见建议。 1、条例第9条,建议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外,行业组织自身也应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如供排水公司相关业务培训主要集中在消防、电力方面,大多为政府组织,水务行业组织的制水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较少。 2、条例第18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规定,服务型企业如物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支出占据企业一定的成本,在物业费定价中应能体现安全生产费用,从有利于企业经营服务、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效率的角度应予纳入。 3、条例第26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对应条例第30条,对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关于进行安全评价提出规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安全评价,不一定限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可能半年或一年就需要开展。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期长,新工艺、新药剂等危险物品使用更新频繁,企业自身的专业性安全人员不足,需要缩短规定评估期限。同时,建议将条款中“应当安全评估”改为“必须安全评估”。 4、条例第43条,对基层街道、社区安监工作人员所承担的职责应予明确细化,基层人员对需要承担哪些具体工作责任、出了问题如何问责追责心中没底,造成安监工作没人愿意干。同时,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无相应执法权,对一般违规行为以规劝手段为主,多部门综合执法又难以常态化开展,属地责任无限放大,安监人员压力过重。建议给予街道配齐足够的执法人员,同时打破身份限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方式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5、条例第59条,对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但在基层街道社区,“三合一场所”和“九小行业”多,无证照许可经营户多,违规群租、门面房住人、居家开餐饮店、居家收发快递等现象屡禁不止。他们的存在是因为群众有需求,一味禁止取缔不是治本之策,建议条例中能体现“堵疏结合”的思路,在加强前期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对一些无证照经营户如果评估过没有安全风险,是否考虑发证照许可,区别分类对待,防止“一刀切”。 6、条例第60条,对无证照许可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应予明确,建议将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以及个人(无论有无证照)纳入其中,扩大监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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