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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5月1日实施,更严更实保护生态环境

日期:2020-04-30 浏览次数: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来源:江苏人大发布)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在环境质量评价、污染防治、环境监管与决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迈上法治化轨道,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其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力举措。省委、省政府持续开展环保攻坚和专项行动,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铁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环境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亮丽名片。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摆上重要位置。《条例》填补了立法空白,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将为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其出台,是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省是与生态环境部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试点省,担负着为全国发展探路的重要使命。近年,我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相对薄弱的问题日益突显,新冠疫情更是对生态环境整体监测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条例》回应现实需求,进一步规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效益最大化,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了基础。


其出台,也是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坚实保障。《条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对于建立健全我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业等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针对监测数据失真、社会监测机构恶性竞争等问题,从制度层面严加防范、严厉打击,强化了重点领域法规制度供给,为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护航。


条例基本特点

《条例》共6章47条,围绕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和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实”,精准施策、靶向发力,具有鲜明的“江苏特色”。

拓外延,将生态要素纳入监测规范内容,进一步拓展了监测的范围和空间。

重智能,注重监测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运用,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科技水平。

谋协同,着力构建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打破部门、行政区域限制,实现监测共联共享。

严追责,以“双罚”等刚性处罚手段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进行规范:

一、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测工作统筹力度,赋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等统一监管职能。推动建立部门协作、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提升监测管理整体合力。落实排污单位监测主体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顺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社会化。

二、拓宽监测范围,织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将“环境监测”拓展为“生态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状况和污染源监测三部分。设置“规划与建设”和“监测活动”专章,规定生态环境监测的目标任务、标准规范、点位布局和行为等,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覆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并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价值等监测评估提出要求。规定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为抓手,对接省大数据中心,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领域、全天候、智能化进行监测,实现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织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确保数据真实,严把生态环境监测底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条例》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监管。落实数据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强化资质信用管理,推动部门协同和信息互认,探索建立行业禁入市场办法,加快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还明确监测结果的最终仲裁权,规定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等。

四、突出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监测“铁军”。监测人员担当着“哨兵”职能,《条例》着眼于为高水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做出一系列规定:一是强化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监管手段,赋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更多职权和手段。二是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专业水平。三是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与应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四是各设区市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队伍建设。


多措并举,加大学习宣传。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凝聚共识,强化各类主体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认知水平。开展分级分类培训,针对分执法部门、社会检测机构和企业等不同对象,解读《条例》重点内容、关键措施、重要政策,切实学习到位、宣传到位、认识到位、贯彻实施到位。

强化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各部门落实落细《条例》要求,因地制宜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执法部门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监管责任,理顺监测部门与社会检测机构之间关系,强化执法司法联动,用好数据追踪、干预留痕和“双罚”等新手段,加大对第三方检测机构、重点排污单位的专项检查。对违规干预监测、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一例严惩一例,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各监测机构和单位完善内部管理,保障监管科学、服务优质、公平诚信。特别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要求,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关口前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监测联动机制,发挥监测预警机制重要作用,真正当好生态环境安全的“哨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强化监督,发挥人大职能。各级人大要把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监督形式,着力推动《条例》实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不断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环境监督方面的专题视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三大攻坚战”收官之年,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独特作用,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将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新的贡献,有效助力夺取“双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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